“處方不論古方或后世方,必須絲絲入扣地針對著“證”,切不要離開了“方”。只考慮某一藥治某一癥狀,片面地對癥用藥,這種堆磚為方,缺乏理解整體病態的觀念,其方劑構成亦缺乏統一的聯絡性能,是很難收到效果的。”
夏仲方:不拘病之命名,但求“證”之切當
中醫的治療法則是“不拘病之命名,但求‘證’之切當”。因此,正確的治療處方,最重要的是要判斷出一個確切的“證”。
所謂“證”不同于“病名”是在具體分析客觀癥狀的基礎上經過綜合而形成,反映一種“病態”本質的,互相有關聯的一種綜合征。
“證”是處方的客觀主要依據,是分析客觀癥狀的基礎上所得來的結果。
因此,正確地、全面地通過四診收集癥狀(包括體征),如果收集癥狀時有遺漏,判明癥狀時有錯誤,當然不可能求得正確的“證”,也不可能有正確的處方了。
判斷“證”的方法或從經絡方面考慮,或從臟象方面著想,要看癥狀表現在哪一方面,就運用哪一種理論為指導。
一般地說,對于外感病,主要在經絡上考慮,而聯系到臟象;對雜病主要在臟象上著想,而考慮及經絡。
不論運用哪一種方法來辨析癥狀,判斷為什么“證”,歸根結底,必須弄清為虛為實,虛實不明,也就無從處方,同樣是一個太陽證,就有表虛表實之分。
判定了“證”,就可以選方了。仲景書中記載著許多定型的“證”,并肯定了主治的方。
最妙的是以方名證,把治療和病證結合在一起,而且行之亦最有效。這固然便于我們學習,遇到定證可以直接引用定方。
盡管《傷寒論》一書中記載了很多條例,但怎能像臨床病例的千變萬化,往往因為一癥之異,就會找不到條文;或者選方不夠確切。由于一藥之差,或劑量不合,所得效果相反。最多也只能做到教條式的引用條文,局限于條文之下,不能靈活廣泛應用。
因此,除了熟讀條文以外,更重要的是深刻理解它所列癥狀的實質,也就是病態的主要病理生理,方劑配合的意義和其中藥物的性能三者的統一。
這樣在臨床運用時就不致于光抓住幾個癥狀,片面地追求處方了。
在臨床工作中最后確定一個處方是經過多番考慮,反復推敲,全面審核,最后才能確定下來的。
要求所選的方,既適應于判定的證,更要使所有藥物符合客觀所表現的全部癥狀,無一矛盾。
在實踐中常因查對癥狀、深入追問病史,發現處方不對或診察有缺點而最后得到糾正。
茲舉許叔微二案說明:
夏仲方:不拘病之命名,但求“證”之切當
一徐姓,得傷寒,背強,汗出惡風,前醫用葛根湯二劑,汗出愈加,病如舊。許改用桂枝加葛根湯,微汗而解。
夏仲方:不拘病之命名,但求“證”之切當
又一楊姓,病傷寒,無汗惡風,項能屈而強,醫者以桂枝麻黃各半湯與之。許謂非其治也,是謂項強幾幾,葛根湯證也。服后濈濈然微汗解。翌日項不強,脈已和矣。
按:徐案之誤,誤于無視病者具有汗出一個癥狀,因而誤斷它為“表實證”。如其能夠審慎地診查癥狀,追問病史,核對一下藥性,如發現麻黃有發汗性能,與汗出矛盾而除去一味麻黃,也就成為一張桂枝加葛根湯了。
楊案誤于沒有重視項強幾幾的重要癥狀,而且桂枝麻黃各半場的原方劑量很小,亦不合于無汗惡寒的表實證。足證由于一癥之忽視,一藥之錯,劑量之不合,就會得不到良好的治療效果。
有人認為,對待一般的外感病,情況不復雜者,審證處方,困難還不大,對于雜病而情況復雜者,主訴多,病期久,要系統地整理出一個頭緒來就比較困難。
實際上,癥狀多者并非增加診斷上的困難,相反地豐富了辨證的資料。掌握了豐富的資料,可以運用多種方式方法來判斷它是個什么“證”,有了“證”,亦就可以對“證”選方了。如果主訴簡單,缺少旁證資料,要得到確診,倒是不太容易。
例如一男子,以眩暈大發,幾幾欲吐,腰酸痛為主訴。有二十多年哮喘病,每屆秋冬,頻繁發作。平時易傷風、鼻塞、流涕,大便秘結和泄瀉交替為患,小便不暢利、尿道感不適,并有高血壓病。
望其面色,晦滯微浮,眼緣發黑如染墨樣,舌苔滿布厚濁白膩,上罩大片灰黑色,脈象大而無力。
據色脈,認為腎虛證 ,理由是腎在色為黑,而脈軟。腎為水臟,體陰而用陽。由于腎陽不振,水的調節失熙,為眩暈泛逆,為大小便異常,為秋冬季哮喘頻發。易傷風亦是陽失護衛之故,苦腰酸更是腎虛之證。
這樣的分析綜合,形成了一個腎虛水泛證。據此選方,還須考慮到預防哮喘發作。
選方主要從溫陽利水方面考慮。
按其頭眩,小便不利,舌苔灰白,胃口呆,可用五苓散。但五苓散醫治不到眼緣黑,腰酸痛癥。
如用八味丸,則對眼黑、面晦、眩暈、腰痛、小便不利是對的,但是對泛逆、胃呆,舌苔灰白膩有矛盾。
再想到苓桂術甘湯對眩暈、泛逆、小便不利以及宿病哮喘、舌苔灰白膩等都可顧及,可是對腎的癥狀如腰痛、面晦、眼黑等卻放棄了。
夏仲方:不拘病之命名,但求“證”之切當
這樣反復推敲,最后選用一首真武湯,本方原文主證:頭眩、身潤動、振振欲僻地、小便不利、四肢沉重疼痛,或咳或下痢或嘔。
在條文雖不具腰痛癥,但可以包括在四肢沉重疼痛中。對于感冒和哮喘,既有預防作用亦可治療。
選定此方服一周,眩暈泛逆愈。滿舌之灰白膩化半,胃口開、大便轉正常,服至二十帖腰痛亦除,小便如常。面色暗晦消去,脈轉有力,改服附子湯鞏固之。
另一病人,主訴:十多年來每夜下半身出汗,冬季夜寢,上身暖特別多,下身只蓋兩條毛巾,還是汗出濕巾,胃口、大便正常,但小便次數較多。望其面色正常,舌苔薄膩,脈沉。
這時正是盛夏,看他上身還穿毛線馬夾,他說:熱天上身也不出汗。
這樣一個病,除了下半身出汗外,沒有其他訴苦。以為簡單,抓頭子就不容易。
追查病史,一個月前,發過哮喘癥,服小青龍湯即愈。想到其人有留飲,當水飲上泛,則發哮喘,下注則為下身自汗,小便多,亦是這個機理。
處方用苓姜術甘湯,是據《金匱》腎著病論:“身勞汗出,小便自利,飲食如故,病屬下焦”等語句而借用為治。服十帖無效。
夏仲方:不拘病之命名,但求“證”之切當
再細問病情,背部經常發冷,于是想到《傷寒論》:“少陰病,口中和,其背惡寒者,當炙之,附子湯主之”,對于脈沉亦無矛盾。本方效力具有強腎利水作用,服八帖汗出減,半個月后全愈。
選用處方盡可能從方劑群中去考慮。歷史上遺留下來許多有代表性的名方,已經通過無數次實踐,經受了長期考驗,總結出了它的適應證。
學習中醫首先必須把這種方和證熟記下來才能臨證選用。如果能夠懂得辨證和處方的基本法則、熟悉分析歸納病態的實質,那么,即使遇到不是一個方劑所能解決的“證”,就可以合用幾個方劑化裁使用。
只要使方義和病理吻合,就可以靈活借取,廣泛運用了。但是對于這種合方的使用,必須慎重,還是整體地對“證”處方為好,方中品味不宜過多,多則沖淡了主藥的力量。
處方不論古方或后世方,必須絲絲入扣地針對著“證”,切不要離開了“方”。只考慮某一藥治某一癥狀,片面地對癥用藥,這種堆磚為方,缺乏理解整體病態的觀念,其方劑構成亦缺乏統一的聯絡性能,是很難收到效果的。
總之,法非方不徒行,方非法不能用,二者相因而俱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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